新修文物保护法 ,有哪些短板需要补?
国家文物管理局组织起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草案"(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最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了解,这次修改 "文物保护法",注重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定位,建立各方共识,征求有关专家、地方文物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 88 个单位的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修订坚持问题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 ") 的修订并不是第一次,可以追溯到历史上。
1982 年 11 月颁布的 "文物保护法" 经过五次修改和一次修改,2002 年修改了现行的 "文物保护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文物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迫切需要加强法律保障。地方文物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呼吁修改文物保护法,以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8 年 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家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意见,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日前,国家文物局就《文物保护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一出,就引发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坚持问题导向是此次文物保护法修改的重要原则 -- 修改与新形势新要求不一致的条款,完善新时代迫切需要的重要制度,着力解决地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补齐短板,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期待和需求。同时,文物保护法修改坚持广泛参考。比如,注意借鉴资源立法和文化领域立法的经验,注意参考近年来文物保护的地方立法和海外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等等。"。
从 80 扩大到 107
与现行 "文物保护法" 和 "意见草案" 相比,前者有八章八十条,后者总共有九章一百零七条,主要变化有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立法目的,丰富文物的定义和类型。根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文物的概念和革命文物、景观等文物类型,提出了国际公认的百年可移动文物鉴定标准。
第二,我们应该加强政府的责任,鼓励社会参与。根据征求意见稿,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对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和资金保障作出规定。规定将文物安全列入地方政府的评估范围;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明确支持建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办法;规定捐赠和归还境外文物的优惠措施。
三要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制度,明确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备案程序和保护措施。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要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体系。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提出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注销制度,应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第四,加强文物收藏中的保护和利用。征求意见稿建议明确文物收藏单位非营利法人的性质和终止后的分配程序。明确收藏文物鉴定和等级确定的有关程序。加大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开发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文物在收藏中的作用,鼓励提高文物收藏利用率,加强文物展览管理。完善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的分配、借用、交换制度。提出了文物收藏降级和撤销制。
第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文物出入境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了便于市场监督和执法,禁止买卖的文物种类应当细化,并提出公益性、市场性和司法性三种文物鉴定方式,并在评估管理服务中明确实行许可证管理。
在监督检查上加盖特别印章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一章,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 建议加强文物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国家文物监督管理制度和文物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文物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办法和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文物安全的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授权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责任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不力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者安全隐患的,可以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
国家文物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增设专门的监督检查章,不仅是保障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力手段,也是近年来有关领域立法的一种普遍做法。